从两件“小事”看美国特色的官僚主义
从两件“小事”看美国特色的官僚主义 2009-10-07 20:23:39 昭君的博客空间 前几天偶然看到网上一则消息说,密西根州某个小镇的一位家庭主妇,因为给在家门口等校车的孩子们提供免费的休息场所,而受到州DHS(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) 的威胁,要求她要么申请“托儿所执照”,要么“停止这种非法行为”(新闻连接:http://blog.puppetgov.com/2009/09/26/michigan-woman-threatened-with-fines-for-watching-neighbors-kids-at-bus-stop/)。对此,这位妇女感到不可理解,说:“It’s ridiculous.We are friends helping friends!”镇上的邻里也都站在她一边,认为DHS管得太宽了,如果这样的“善举”都成为“违法”的话,那以后谁也不敢干好事了!因为这件事,密西根州一位议员目前正在草拟一个有关法案,希望为这样的“互相帮助”的行为网开一面,不受DHS 的制约。这位议员评论说:“We have babysitting police running around this state violating people, threatening to put them in jail or fine them $1,000 for helping their neighbor。 It is truly outrageous” 。但DHS 有关人员却为自己的行为辩护,说他们所做的这一切都是法律范围内的事,是为了“保护密西根州的孩子们”。 这个本来不太起眼的事件却引起了我的注意,因为我感觉这充分体现了美国这个“法制社会”在“以法治人”的道路上走得太远。我们知道,相比其他一些国家,比如仍然还主要是“人治社会”的中国,美国是一个典型的“法治社会”,人们的各种行为,无论商业的,民事的,都无处不被有关法律制约和规范。这本身不是坏事,因为相比人治社会一切“open for interpretation and special treatments" 的做法,法治社会至少可以保证相对的行为准则和标准,不会有太多空子可以钻。但凡事总有个度,法治过头,带来的必然结果就是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