旨在“保护贪官”的中国法律制度

旨在“保护贪官”的中国法律制度/冼岩
(博讯北京时间2011年3月07日 来稿)
     中国法律“保护贪官”的特性,集中体现在所谓“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”上。这一罪名最高刑罚只有10年(不久前还只5年),腐败分子如果贪污数额较大,最好的选择就是死不交代,让赃款变得来历不明,于是最坏情况也只会判10年;如果他把一切都交代清楚了,坐实贪污受贿的事实,理论上最高可判死刑。
    
     显然,这是一条“抗拒从宽,坦白从严”,旨在鼓励腐败分子顽抗到底的法律。这种法律,无疑是腐败分子自己为自己量身定制的。它的奥妙不仅仅在于顽抗到底的本人可以少受刑罚,关键在于如果你拒不交代,其他“利益相关者”就安全了,至少减少了暴露的危险。 (博讯 boxun.com)

    
    所以,这是一条符合腐败分子整体利益,尤其是符合大腐败分子利益,更符合还没有暴露的腐败分子利益的妙法。它就像意大利西西里黑手党的“沉默法则”一样,约束着所有已经暴露的腐败分子,自觉地拒不交代,从而保护了“腐败共同体”的整体利益。
    
    其他国家也有“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”,但大都是比照贪污受贿的最严重情节,从重量刑。这样的法律,才是真正“惩治贪腐”的法律,才能起到迫使腐败分子“缴械投降”的效果。而中国的法律其实是“保护贪官”的法律,不仅是一个“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”,其他还有不少,只是没有如此明显而已。这样尽心尽力保护腐败分子的荒诞法律能够成立,并且一直存在至今,唯一合理的解释是,“腐败共同体”一直左右着中国的立法。这一点应该并不令人感到奇怪,特殊利益集团的强势,不仅体现在行政、执法上,也必然体现在立法上。没有这个本事,他们也就不可能如此强势,正反力量的对比形势也就不会如此恶劣,中国社会也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。
    
    与“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”相对应的是,中国至少还没有官员财产公开制度。在民间、媒体、“两会”代表和委员长达20多年的压力下,一个这样世界通行的制度都出不来,可见此制度戳到了特殊利益集团的痛处。一旦实行,一是官员申报的财产数额可能激发民愤,导致天下大乱;二是许多人马上就要面对交代巨额财产来源的问题。由此看来,在此之前提前准备好一个让这些人可以轻微代价解套的“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”,可取到“稳定官心”的重要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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